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3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
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薪酬政策
与方案;同时对公司董事的考核标准以及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
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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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
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
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
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
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
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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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包括长期激励方案)的建议,须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
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协调相关部门、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
展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包括: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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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取得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
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
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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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
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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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
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
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纪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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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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