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3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
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
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并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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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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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
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审计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
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
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
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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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制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
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
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协调相关部门、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
计事务、工作联络等工作。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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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取得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
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
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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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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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
(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
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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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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