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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3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并

提名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

 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

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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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

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提名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

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

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

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

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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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人选的建议,须经董事会

讨论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议须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配合提名委员的工作,负责提供董

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人选的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

    第十七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取得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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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

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第二十四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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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

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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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

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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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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