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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2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林
燕妮、林秀华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续聘,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0,0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正常生产经营
融资所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