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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2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议案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