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吴
祖达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9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