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传动: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2-1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公正、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
00054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561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5 元(含
税),共派发现金 2805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
虑了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发展战略的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体现了公司注重
对股东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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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三、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重
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
不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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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劵、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
司的资格。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勤勉尽
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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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18 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名和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
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
李丹青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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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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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董建平 王莉婷 戴华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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