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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传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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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由证券部工作人员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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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应当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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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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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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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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