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资产核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资产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理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麦堪成 白华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