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重大诉讼公告2019-01-18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证券代码:002420 公告编号:2019-00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因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智达”)拖
欠本公司货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材料。同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本公司子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
和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因环球智达拖欠货款分别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起诉状等材料。2019 年 1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
法院的受理青岛设计谷案的立案通知书。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公司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本公司按照订单向其提供产品、
并由其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本公司按照订单约定向其提供
了产品,并向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日内支付货款,但自 2016 年 10 月起,环
球智达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
日,仍拖欠本公司 81,266,438.34 元货款。2018 年 8 月 9 日,本公司
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 年 11 月 7 日,青岛设计谷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
议》,协议约定:由青岛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其提供 CAN 超能电视
等产品,由其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青岛设计谷按照
《采购订单》约定向其提供了产品,并向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根据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十日内向青岛设计谷交付 3 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但环
球智达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
仍拖欠 33,432,806 元货款。2018 年 11 月 22 日,青岛设计谷委托泰
和泰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016 年 11 月 7 日,江苏设计谷与环球智达签订了《采购框架协
议》,协议约定:由江苏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其提供 CAN 超能电视,
由其支付相应货款。协议签订之后,江苏设计谷按照《采购订单》向
其提供了价值 3,401,208 元的产品,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根据《采购订单》约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江苏
设计谷交付 3 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货款,但环球智达未按照
协议约定向江苏设计谷支付货款。经多次催告,截止起诉之日,仍拖
欠货款 3,401,208 元。2018 年 11 月 22 日,江苏设计谷委托泰和泰律
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诉环球智达部分,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由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环球智达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
支付全部货款。具体支付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公司支付货
款 1,000 万元,其后每月 28 日前支付货款 1,000 万元,直至支付完毕
为止。
青岛设计谷诉环球智达部分受理后,本公司诉环球智达案环球智
达拖欠我方货款合计 114,699,244.34 元。截至目前,青岛设计谷和江
苏设计谷诉环球智达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诉讼时间 状态
号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惠州市华瑞 广州毅昌科 买 卖
2920199.27 元;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
1 光源科技有 技股份有限 合 同 2018 年 4 月 一审,待判决
清偿之日止,共计 38477.9 元;判令支付
限公司 公司 纠纷
律师费 40000 元。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3001194.93
广州毅昌科 惠州市华瑞 买 卖 元(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8 日);判令被反
2 技股份有限 光源科技有 合 同 诉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900358.48 元;以 2018 年 4 月 一审,待判决
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 3901553.41 元;本
公司 限公司 纠纷
诉、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判
令支付律师费暂计 80000 元。
3 重庆起重机 广州毅昌科 买 卖 确认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2018 年 3 月 一审,已判决。
有限责任公 技股份有限 合 同 年 8 月 24 日发出的《联络函》不发生解 重庆起重机有限
司 公司 纠纷 除合同效力;要求给付货款 151200 元; 责任公司提起上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
理。
请求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
《固定资产采购》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一审,已判决。
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 重庆起重机有限
广州毅昌科 重庆起重机 买 卖
诉人 64800 元;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 责任公司提起上
4 技股份有限 有限责任公 合 同 2018 年 3 月
诉人违约金人民币 162000 元;请求判令 诉,广州市中级
公司 司 纠纷
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 人民法院已受
支出的律师费人民 30000 元;本案诉讼 理。
费由反诉人承担。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已进入受理程序,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毅昌股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毅昌股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