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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15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
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市
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12 民初 49 号】,泰州市中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周某章、栾某某、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被告:周某章、栾某某、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公司”)
    2、诉讼起因
    2017 年 11 月,原告与智航公司签订了相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签
订后,原告依约向智航公司发放了两笔 3500 万元贷款,合计 7000 万元。尤夫公
司、周某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周某章配偶栾某某承诺原告有权处分
其夫妻共同财产。
    2018 年 2 月,原告与智航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智航
公司将其对相关公司拥有的在 2017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
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并依法在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出质登记。
    原告认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智航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
期。鉴于智航公司已偿还原告 100 万元借款本金,现智航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6900 万元及利息,因此原告向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智航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900 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
费;
   (2)判令被告尤夫公司、周某章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栾某某在与周某章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对智航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最
高不超过 1 亿元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押权,原告有权直接向相关公司收取应由其支
付给智航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对该应收账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行使
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诸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根据泰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12 民初 49 号】,本案判决
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本金 6900 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章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
限公司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栾某某在与被告周某章共同财产范
围内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尤夫高新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周某章、栾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
司追偿;
       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在其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
对相关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诉讼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上述借款属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表内金融借款,如果最终败诉,在融资功能恢复的前提下预计本案对
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12 民初 49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