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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

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10 月 26 日、10 月 29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
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
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
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36 起,涉及金
额合计 247,985.28 万元。其中 5 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 13,67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未产生最终判决结
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4 月 10 日、5 月 17 日、8 月 18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2)、《关于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8)、《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1 )、《 关 于 < 收 购 意 向协 议 > 排 他期 自 动 延续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号 :
2018-126),上述收购事项的相关协议仅为协议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
性,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协议。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三季度报告中均作出了声明,无法确定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
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5、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
别处理。如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6、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
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未来由于
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面公司将努力敦促实际控制人颜静
刚、控股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启用一切
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7、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10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
于基金设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目前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解困基金”)已经与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标的金额合
计约 6.69 亿元的或有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解困基金有可能
无法完全覆盖公司的全部或有负债。
    8、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