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公司涉
诉案件原告撤诉的相关法院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 涉诉金额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目前进展
号 (万元)
(2018)粤 03 深圳国投商业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祈尊
1 合同纠纷 10000 原告已撤诉
民初 598 号 保理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
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
(2018)粤 0391 深圳国投商业
2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 合同纠纷 2000 原告已撤诉
民初 345 号 保理有限公司
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2018)粤 0304 民间借贷
3 周某仙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3000 原告已撤诉
民初 4844 号 纠纷
颜静刚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
(2018)沪 0105
4 赖某磊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 借款纠纷 2500 原告已撤诉
民初 6803 号
公司、吕彦东、颜静刚、梁秀红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裁定情况
(一)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粤 03 民初 598
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第三人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
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
粤 0391 民初 345 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
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深
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
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保全查封措
施。法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措施。
(三)周某仙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就与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颜静
刚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周某仙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四)赖某磊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就与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吕彦东、颜静刚、梁秀红借款纠纷事项,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
诉金额人民币 2500 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
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相关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赖某磊撤诉;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相关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
构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对公司或有
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收到
间接控股股东单位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ST 尤夫或有事项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根据说明函所
示内容,截止 2018 年 11 月 12 日除上述 4 起诉讼外,涉及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
文件引致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还有 5 起,具体情况如下:
序 涉诉金额
案号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号 (万元)
(2018)粤 01 民初 广州海印商业保
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5000
1050 号 理有限公司
中铁中宇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
(2018)沪 0109 民 江苏金票通投资
2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5000
初 24269 号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8)粤 0305 深圳前海两型商
3 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1000
民初 5654 号 业保理
有限公司、颜静刚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彦东、
(2018)沪 0101 民 梁秀红、颜静刚、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
4 蔡某 1700
初 16968 号 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8 苏 02 民初 无锡金控商业保
5 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10000
171 号 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5 起,涉及金
额合计 288,185.28 万元。其中 9 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 31,17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 民初 598 号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撤诉笔录》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 0304 民初 4844 号
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粤 0391 民初 345 号之一、
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