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18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相关诉讼
     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序                                                                                           诉讼本金   目前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号                                                                                           (万元)   进展



     (2018)沪 0109 民   江苏金票通投资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   票据追索              尚未
1                                                                                             3,000
        初 18839 号        管理有限公司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权纠纷               开庭



     (2018)沪 0109 民   江苏金票通投资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   票据追索              尚未
2                                                                                             1,900
        初 18440 号        管理有限公司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权纠纷               开庭



     (2018)沪 0109 民   江苏金票通投资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   票据追索              尚未
3                                                                                              100
        初 24269 号        管理有限公司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权纠纷               开庭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二)、中铁中宇有限公司(被告三)
           (2018)沪 0109 民初 18839 号、18440 号、24269 号案件的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致。
    2、诉讼起因
    2017 年 12 月被告三通过“金票理财”平台票据融资,为确保到期债务的履
行,被告三以被告二作为出票人的 50 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商业承
兑汇票作为借款和利息的担保,由原告持有票据。
    2018 年 1 月 22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为上述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向银行要求付款,均被银行退票拒付。被告
一至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就原告持有的 50 张总金
额为 5,000 万的商业承兑汇票,现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付款责任,并要求被
告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沪 0109 民初 18839 号、18440 号、24269 号案件除被银行拒付的票
据分别为 30 张、19 张、1 张外,其他诉讼起因内容基本相同。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共同
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共同
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18)沪 0109 民初 18839 号、18440 号、24269 号案件除请求判令支付票面
金额分别为 3000 万、1900 万、100 万及对应请求判令的利息不同外,其他诉讼
请求基本相同。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向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中宇”)开具案涉票据的事项,公司内部亦无案涉票据的登记记录
和用印记录。因此,公司并不认可案涉票据的真实性,并认为公司对上述票据并
不负有任何义务。
    2、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0),公告中描述公司与中铁中宇曾就产品采购产生商业纠纷。但实际上,
公司从未与中铁中宇进行过任何商业谈判或开展过业务。公司在无法确定案涉票
据如何流出的前提下,只能以未完成商业行为的名义提起诉讼,等法院传唤被告
到庭来查明案案涉票据的流转经过,同时也防止案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向公司追
索导致公司发生实际损失。

    3、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或有事
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说明函中将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统计为 1 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
币 5000 万元。实为 3 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7 起,涉及金
额合计 288,185.28 万元。其中 12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
及金额 41,17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