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聘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左德起 崔皓丹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