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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
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人数相关条款的修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
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2、经审阅邵瑞泽先生、温福君先生的个人履历,其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了解相关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同意提名邵瑞泽先生、温福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2、经审阅姜付秀先生、杨占武先生的个人履历,其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了解相关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同意提名姜付秀先生、杨占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
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温福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霍善庆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
    五、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独立意见
    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智融科技中
心(有限合伙)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关于湖
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为推动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公司控股
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提请将《关于豁免原实际控制人在 36 个月内不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的提案》递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事项的豁免有利于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有利于原实际控制人实现其消
除对公司的损害的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消除其直接或者间接对公
司造成,或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因其原因产生的损害的承诺),有利于公司的进一
步发展。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9.8%的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
格。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
意见。
    2、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
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左德起   崔皓丹




                                                   201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