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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18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现拟对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改和完善《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本

  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