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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 0114 民初 6832、6833、6834、6835、
6838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及上海
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尊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
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8 月 21 日,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祈尊公司、
案外人陈某华、叶某军、张某辉、袁某军五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五名借款
人各向原告借款 1,400 万元。2017 年 8 月 28 日,被告祈尊公司先行将 5 张由公
司签发给其、金额均为 1,400 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全部背书给了原告,用于归还
上述五笔借款。后因上述五名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起五起诉讼,诉请该五名借款
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7000 万元,福田法院已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就上述五案作
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借款事实,取得包括涉案票据在内的五张电子商业汇票,
由此而产生了基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债权和基于票据关系的票据权利,该两项并存
的请求权在法律上称之为请求权竞合。由于两项请求权的目的相同,任何一项请
求权的实现即足以令原告实现全部的请求权目的,因此,不能在法律上同时被实
现,否则,原告将获得双重利益。故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律只允许权利人
择一行使,而不得同时主张。现原告在已经选择了借款合同关系向福田法院提起
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后又向本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显然有悖上述法律精神。且
原告在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有判决后仍坚持本案诉请,有滥用诉权谋双重利益之
嫌,有违诚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2018)沪 0114 民初 6832、6833、6834、6835、6838 号五份《民事裁定书》
的裁定内容一致。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8 起,涉及金额
合计 293,819.63 万元。其中 14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
金额 52,97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沪 0114 民初 6832、6833、6834、
6835、683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