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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20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法院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
             法院名称                     案号              原告       裁定结果
号

 1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 12 民初 17 号   周某章
                                                                      裁定准许原告
 2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 01 民初 39 号   万某志
                                                                        撤回起诉
 3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 01 民初 49 号   李某升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周某章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江苏省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 27,500 万元。
     2、原告万某志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江西省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3、原告李某升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南昌中院提起
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 1,750 万元。
     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
     二、裁定情况
     1、原告周某章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向泰州中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
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周某章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周某章负担。
    2、原告万某志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向南昌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
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志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3、原告李某升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南昌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
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法院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8 起,涉及金额
合计 293,819.63 万元。其中 17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
金额 86,22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 12 民初 17 号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 01 民初 39 号
    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 01 民初 49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