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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8-21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浙江省嘉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
04 民初 153 号、154 号、155 号、156 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及部分共同
被告的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事项向嘉兴
中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浙 04 民初 153 号、154 号、155 号、156 号,
涉及金额分别为 5,000 万元、9,240 万元、5,000 万元、7,720 万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 露 的 《 关 于 涉 及 诉 讼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8-131)。
    二、裁定情况
    1、(2018)浙 04 民初 153 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向嘉兴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公司及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
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2018)浙 04 民初 154 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向嘉兴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公司及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
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3、(2018)浙 04 民初 155 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向嘉兴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公司及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4、(2018)浙 04 民初 156 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向嘉兴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公司及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8 起,涉及金额
合计 293,819.63 万元。其中 22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
金额 123,183.44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04 民初 153 号、154
号、155 号、156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