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0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瑞泽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 116,175,0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9.17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116,094,6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9.15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202%。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80,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202%。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74,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756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垚阔申请贷款及未来将贷款变更为公司债权的
支付款的提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6,174,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756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酒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3.1 非独立董事酒彦
表决结果:同意 116,09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
酒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晶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4.1 独立董事赵晶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 116,09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
赵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
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