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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19-03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长葛
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 1082 民初 606、607、608 号】,河
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刘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
“本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25)。
    二、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
告刘某借款 1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中技企业集团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 1082 民初 606、607、608 号三份《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一致。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结果
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
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承接特定债权,此次诉讼事项在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借款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一第 21 项)。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49 起,涉及金
额合计 298,670.80 万元。其中 26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
及金额 137,517.78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 1082 民初 606、607、60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