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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崔皓丹、左德起)2019-04-1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现就 2018 年度履行职责
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1、2018 年度,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 11 次董事会,并列席了公司股东大
会;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我们对《关于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
告》、《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自查说明
的议案》投了弃权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我们对《关于 2017 年
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投了弃权票,
对《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投了反对票;出席的其他董事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我们均投了赞成票;
    3、报告期内,在公司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我们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
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在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相关议案
时,由于以下原因,我们投了弃权或反对票:
   (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7 年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管理层也无法及时提交 2017 年度及
      2018 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及其附注,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公司 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一季度的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基于当时的时点,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民间借贷诉讼、内控机制失效、
      审计师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意见这些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未来对公司的影响
      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结果不能作出全面、准确
      的判断。
            除上述事项外,我们未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18 年度,我们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
                                                         12 次
                次数
                                  以通讯方式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现场出席                   委托出    缺席
      独董姓名                    参加会议次                      次未亲自出    东大会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席会议    次数

       崔皓丹            4            7           0        0             否       2
       左德起            4            7           0        0             否       2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
      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对公司重大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时间               届次                                     事项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届董事会第五
2018年4月28日                     2、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


                                  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7、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
                                  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
2018年5月8日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次会议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
2018年8月29日
                     八次会议     2、关于《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2018年9月18日                     1、关于公司拟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
2018年9月20日                     2、关于公司拟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
2018年11月18日
                                  见
                 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
2018年11月21日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8年11月28日                    1、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四届董事会第
                                  2、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十二次会议
2018年11月29日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4、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5、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6、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7、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前往公司现场深入了解情况,密切
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我们日常会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为公司未来经
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在做重大决策前,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
收购资产事项,我们均事先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独立、
客观、专业的意见。公司做出决策后,我们及时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出
独立意见。
    四、保护公众投资者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在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我们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和核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培训与学习情况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加深对
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
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关于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件的独立董事工作情况之特别说明
   第 I 部分:立案调查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管理层进行调查整改
    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迅速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
查整改工作,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防控风险:
    1、要求公司管理层立即展开自查自纠工作,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进
行公告;
    2、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立即整改内部管理漏洞、杜绝隐
患,坚决杜绝公章外借行为可能产生的失控风险;
    3、因未能及时得到管理层对危机问题自查情况的有效报告,我们和宋国尧
外部董事约谈公司总经理翁中华、财务总监吕彬和董事会秘书赖建清深入了解危
机问题。由于管理层对实际控制人是否利用公司名义或公司公章进行对外借款、
担保情况无法确认,我们和宋国尧外部董事又先后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5 月 5
日和 5 月 28 日向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其中 2
月 26 日与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相关人员的约谈,由公司派员记录,详
细问询至第二天凌晨 2:30,敦促专业机构尽快落实公司在其中的风险责任;
    4、鉴于 2018 年度审计师始终未予以确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由崔皓丹
独立董事作为代表,经董事会秘书赖建清的安排,约谈了重组方的财务尽职调查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郑晓东先生。共同探讨:1)2018 年度重大审计
和会计事项;2)影响立信接受业务委托的重大不确定风险及其解决方案;及 3)
如果立信接受委托,审计计划和财务部配合工作的前置安排等。
   第 II 部分:针对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利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担保等行
为,虽然司法机关尚未确认,公司聘任的审计和法律专业机构也不能给出确定的
意见,但公司管理层对于公章外借的事实未能进行有效管理、控制的情况是明显
存在的。
    就此我们和宋国尧外部董事联合约谈公司总经理翁中华、财务总监吕彬和董
事会秘书赖建清要求依法予以问责,要求管理层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翁中华总经
理当即表示对相关事件并不知情,但主动要求与吕彬、赖建清一起停发 2017 年
度奖金。有鉴于当时公司危机风险已经引发公司内外的不稳定情况出现,我们和
宋国尧外部董事商议,待征求公司股东意见后再行问责。
    第 III 部分:团结外部董事,维护董事会及公司稳定
    有鉴于公司突发危机,实际控制人带来外部风险,作为独立董事,事先无法
正常了解知悉相关事项,事后管理层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有效可控的资讯报告,对
于管理失控行为未能进行有效问责,难以有效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
和宋国尧外部董事皆生辞职意向。当时危机发酵、公司上下不稳、内外失和,最
终为公司稳定,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放弃了个人的权利得失,
决定继续履行好董事职责,与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共度时艰——相信对于一个主业
发展良好的上市公司,虽然遇到了突发的外部危机,作为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独立董事,不能简单效仿其他上市公司涌现的独立董事辞职潮,而应当在危机面
前努力促成公司恢复良性轨道的坚守,这才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职业操守和社会
良知的真正体现。就此,我们和宋国尧外部董事都放弃了危机出现后辞职申请的
提出和公告,避免了外部危机加剧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公司董事会的稳定,
避免由此对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冲击。
    第 IV 部分:努力和公司股东沟通,谋求危机解决方案
    由于我们任职独立董事距离该事件的发生仅仅两个月,尚来不及认识公司实
际控制人和颜静刚先生。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管理层不能及时提供自查报
告后,立即要求董事会秘书联系实际控制人和颜静刚先生了解相关事件情况,寻
求解决方案。直到 4 月份董事会秘书仍未能与实际控制人及颜静刚取得有效联系。
我们两位独立董事协商后,一致要求公司管理层立即召开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网
上投资者说明会”以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后由翁中华和赖建清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组织召开了该项会议;另一方面,联系可以联系到的大股东,进行必要沟通,
征询股东对于事件的知悉情况、问责要求及解决方案等意见。
    经董事会秘书联系确定,于 2018 年 7 月 5 日,由崔皓丹独立董事作为代表,
与公司第三大股东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见面并正式沟通。经征求该
负责人的意见,对于公司管理层的问责问题,股东方难以及时提出新的人选,暂
不主张对管理层实行免职问责;目前公司股东正在组织重组计划,希望能够配合
重组成功。
    第 V 部分:积极维护公司的稳定生产,促进公司重组成功
    在 2018 年发生公司危机以来,我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持密切联系,并先后六次赶赴浙江湖州尤夫股份总部,在不同场合认真听取各方
意见,鼓舞公司员工士气,维护公司稳定生产,热情接待有意重组的考察人员,
努力促进公司重组成功。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为配合公司重组的顺利推进,我们根据重组方的要求
正式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任独立董事后至今,我们就所有独立董事
相关的工作,都做好了稳妥的交接;同时我们依然始终热切关注立案事件对公司
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影响,与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保持正常沟通和联系。
    我们期待也相信立案事件最终定能尽快圆满的被解决。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邮箱:3190103520@qq.com(崔皓丹)zuodeqi@126.com(左德起)




                                              独立董事:崔皓丹、左德起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