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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10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19]第 20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公
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
明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19]2146 号)。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意见事项
    2017 年以及 2018 年 1 月期间,尤夫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上海祈尊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孤鹰”)、
上海涉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涉浦”)开展大宗贸易,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止,向上述公司预付贸易款余额为 108,947.13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后,
尤夫股份公司未收到货物也未收到退款。截止报告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经受让或承诺受让上述债权。我们无法取得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尤夫股份公司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性质及尤夫股
份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落

    1、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7(4)所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尤夫股份公
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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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
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
意见或决定。

    2、签署《债权债务协议》

       如附注十五、7(5)所述事项,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垚阔与苏州正悦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尤夫股份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颜静刚等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
垚阔受让尤夫股份公司的或有借款和或有担保形成的表外负债以及大宗贸易形
成的表内债权,上海垚阔出具确认函,确认不可撤销的放弃对尤夫股份追偿的权
利。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尤夫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上海祈尊、上海孤鹰和上
海涉浦发生贸易往来资金和开具商业汇票的交易过程如下:

    1、2017年尤夫股份公司预付上海祈尊7,107.90万元,向上海孤鹰预付362.00
万元,向上海涉浦预付3,715.33万元;

    2、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性能纤维”)2018年1
月预付给上海祈尊30,000万元,用于采购乙二醇;预付给上海孤鹰30,000万元用于
采购PTA;

    3、2017年12月尤夫股份公司因大宗贸易业务开具给上海祈尊商业承兑汇票
金额37,761.90万元,2017年12月27日,尤夫股份公司变更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海祈尊支付了37,761.90万元,上海祈尊未返还本公司商业
承兑汇票并将其用于保理融资和借款业务共37,500万元,票据到期本公司也未兑
付该票据,引起票据追索权诉讼。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尤夫股份公司与上海祈尊、上海
孤鹰和上海涉浦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及尤夫股份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
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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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及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
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二)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落的理由和依据

       1、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尤夫股份公司于 2108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决定对公
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
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
用者关注。
       2、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如附注十五、7(5)所述事项,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垚阔企与苏州正悦、
尤夫股份公司、尤夫控股、颜静刚等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
垚阔受让尤夫股份公司的或有借款和或有担保形成的表外负债以及大宗贸易形
成的表内债权,上海垚阔出具确认函,确认不可撤销的放弃对尤夫股份追偿的权
利。

    根据我们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我们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
用者关注。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尤夫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保留意见的影响

       鉴于保留意见涉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上海垚阔或上海垚阔已经承诺对损失
进行兜底,我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会对尤夫股份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
具体金额的影响。

       (二)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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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
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如果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得以正常履行,不会对尤夫股份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根据审计取证情况,我们没有发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和强调事项段落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小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素云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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