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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11-19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1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2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
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 年 11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履行担保责任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

源”)于 2017 年与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恒健融

资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融资期限为 3 年。你公司为智航新能源与一创恒健融资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因智航新能源未按约偿还租金本息,你公司履

行担保责任,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向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支付 9,075.2 万元。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与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锂

业”)、智航新能源以及周发章、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就到出行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沈平、李华杰签订了《关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智航新能源 65%的

股权以 47,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瑞鸿锂业,目前公司累计收到瑞鸿锂业支付

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元,交易尚未完成。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20 年 8 月 31 日前,瑞鸿锂业向你公司累
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低于 24,199.5 万元,即不低于本次交易总价款的 51%,

但截至目前,你公司累计收到股权转让款仅 1,000 万元。请补充说明股权对价

支付进度远不及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交易对方及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情况

补充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交易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元,期间公司数

次函告受让方及相关担保方,要求其尽快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

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催促未果。经与受让方多次沟通,受让方有意愿继续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受让方及相关担保方的融资进度不及

预期,确实难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恳请公司

给予时间上的宽限。

    本次交易对手方及担保方的资产负债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8)、《关于<关于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65%股权的公告>

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根据资产负债情况,公司无法完全准

确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

    为推进交易的进行及保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近期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了

多轮沟通、协商。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方正在持续沟通协商中,公司将在取得阶

段性成果后及时进行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对智航新能源正在履行的担保到期后

不再展期,且瑞鸿锂业、周发章同意,为上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告》

称,你公司称将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向智航新能源追偿该笔债权,并在《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达到后,向瑞鸿锂业、周发章进行追偿。请补充说明智

航新能源、瑞鸿锂业、周发章本次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合理性以及追偿的

可实现性。

    回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瑞鸿锂业、周发章同意为公司对智航新能
源正在履行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瑞鸿锂业、周发章的保证责任自《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目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尚未到

达,因此瑞鸿锂业、周发章本次未履行担保责任。

    前期,由于智航新能源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一创恒健融资租赁租金本息,一

创恒健融资租赁已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智航新能源偿还

剩余租金本息、支付相关费用,并请求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5)。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力求降低对

公司的不利影响,鉴于目前智航新能源无力清偿上述债务,且公司负有担保责

任,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初步协商,公司决定先履行

部分担保责任以争取达成仲裁和解。

    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瑞鸿锂业、周发章出具的《确认函》,瑞鸿

锂业、周发章确认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瑞鸿锂业、周发章将为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后形成的智航新能源对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

任保证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生效。如《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

交割日发生变更,上述连带担保责任的生效日以变更后的交割日为准。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履行本次担

保责任对你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回复:

    1、 2019 年 12 月 5 日,智航新能源提出设备租金延期支付申请,一创恒健

融资租赁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回复并同意延期支付申请。2020 年受新冠疫情

影响,智航新能源未按期支付租金,但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并与一创恒健融资

租赁积极沟通协商延期支付事宜。公司 2019 年年报未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

负债。

    2、 2020 年 4 月,由于智航新能源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一创恒健融资租赁租

金本息,一创恒健融资租赁已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智航
新能源偿还剩余租金本息、支付相关费用,并请求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实际履行(2020)穗仲案字第 5170 号仲裁担保义务,相关会计处理

分录如下: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智航新能源           9,075.2 万元

    贷:银行存款-尤夫股份               9,075.2 万元

    智航新能源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广东一创租赁         9,075.2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尤夫股份             9,075.2 万元

    合并报表时抵消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尤夫股份               9,075.2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智航新能源             9,075.2 万元

    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租

赁借款为智航新能源表内借款,已计入智航新能源财务报表长期应付款科目,

截止目前,智航新能源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站在

合并层面整体来看,无论合并范围内哪家公司去偿还该欠款,都会减少公司的

整体负债,不会涉及到损益问题,因此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同

时根据(2020)穗仲案字第 5170 号、5171 号仲裁,智航新能源需要承担的仲

裁费等费用会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对于公司对智航新能源的其他应收款,公司未来将根据智航新能源及瑞鸿

锂业、周发章的偿还情况及偿还能力判断是否计提坏账,在智航新能源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下,计提坏账不会对合并层面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3、《公告》显示,你公司为智航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主体仍提供 2 亿元担

保。请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对上述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

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1、关于对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贷款本金的担保
     智航新能源对泰州农商行的 10000 万元借款计入财务报表短期借款科目,

已经体现在表内,截止目前智航新能源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因此公司无需对上述表内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2、关于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5770 万元贷款本金的

担保

     智航新能源对浦发银行的 5770 万元借款计入财务报表短期借款科目,已经

体现在表内,截止目前智航新能源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因此公司无需对上述表内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关于对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 4266.96 万元贷款本金的担

保

     智航新能源对广东一创的 4266.9 万元借款计入财务报表长期应付款科目,

已经体现在表内,截止目前智航新能源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因此公司无需对上述表内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