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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4-16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法务
部转达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 0109 执 5238、5251、
5252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因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
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
纷,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驳回上诉。以上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9-11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 0109 执 5238、5251、
5252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
限公司:
    你(单位)与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
沪 0109 民初 18840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
列义务:
       1、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费。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
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
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协
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
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的或有票据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 1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上述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公司未对
此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
响。
       五、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2020)沪 0109 执 5238、5251、525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