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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5-12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
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
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 12 民初 28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周某章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20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智航新能源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额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智航新能源提供 10,000 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
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签订《流动资金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智航新能源项下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 年 4 月 30 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 10,000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智航新能源
未按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智航新能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
利息 470.06 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请求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
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
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2021)苏 12
民初 2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