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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闰土股份:2022-029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2022-11-10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长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拟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风险提示:投资可能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同时,投资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将受政策、经济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
因素影响,亦可能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等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基金管理人暨普通合伙
人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蠡投资”)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
《长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长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万元。长
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该基金目标
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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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WG277
       成立日期:2016-2-4
       法定代表人:乔中兴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1幢101-1-53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证
券、期货)(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登记备案情况: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
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025。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拟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长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基金规模: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五)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六)出资进度: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缴款通知的要求缴付
       (七)合伙人及其拟认缴出资情况(最终以工商登记实缴出资额为准):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1     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09%

 2     浙江凤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27.27%

 3     孙晓敏                              有限合伙人            1,000        9.09%

 4     孟莉娜                              有限合伙人              400        3.64%

 5     倪克锋                              有限合伙人              600        5.45%

 6     长兴永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54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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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27.27%

8   谭志强                         有限合伙人           200         1.82%

9   李喆                           有限合伙人           145         1.32%

10 陈芳                            有限合伙人          1,000        9.09%

11 施姣芬                          有限合伙人           100         0.91%

                     金额总计                         11,000   100.00%
    (八)存续期限:合伙企业运营期限为5年,自全体有限合伙人缴纳首笔出
资之日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每次延
长1年,最多延长2次。
    (九)投资方向:主要以拟IPO企业为投资对象,重点投资于细分领域头部
企业、商业模式成熟、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发展空间大、成长性强、IPO上
市明确的优质标的。
    (十)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2%/年。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
在基金存续期内有权按照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收取管理费,超过3年不再收取。
    (十一)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3名委员组成,
决策事项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多数同意通过。
    (十二)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每次分配均以其现金资
产为限,该现金资产系指合伙企业收入(包括闲置资金被动投资收入、处置投资
标的的收入等)在扣除合伙企业项下负债及需由合伙企业缴纳/支付或承担的各
项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以下简称“可分配财产”)。可分配财产
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1)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投资
本金;(2)剩余可分配财产作为投资收益,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3)剩余可分配财产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
分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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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对基金的会计核算方式:公司本次基金投资将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产科目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5、公司对该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此次拟投资长兴鑫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有效利用公司闲
置资金,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使公司获得较高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的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后续募集、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存
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行业政策监管、市场竞争格局等各因
素影响,进而影响基金投资价值,甚至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风险;
    (3)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龙蠡投资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
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
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
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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