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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20-10-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总部地址:广东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6 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廣州東塔)29 層、10 層【510623】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邮箱:etr@etrlawfirm.com 网址:www.etrlawfirm.cn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B206005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欧祉芊律师参加贵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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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
自行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9 月 15 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两个审议事项提交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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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2020 年 9 月 17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平台巨潮资讯网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
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
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 14:3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
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广军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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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 143938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8477169 股的 23.2730%。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14251497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429%。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231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0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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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3434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552%。其中现场出席 6 人,
代表股份 2010900 股;通过网络投票 8 人,代表股份 1423184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一在审议时为逐项表决。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
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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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
知》中列明的两个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与《通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就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787159 股,反对 131800 股,弃权 192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787159 股,反对 131800 股,弃权 192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787159 股,反对 131800 股,弃权 192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789159 股,反对 129800 股,弃权 19200 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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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893459 股,反对 28200 股,弃权 165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3389384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983%;反对
282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8212%;弃权 16500 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80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
备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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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肖硕彬




                                                     经办律师:
                                                                             欧祉芊




                                                                     202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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