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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制度》2022-01-26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管理制度,是指以公司、党委或各部
门名义印发施行的,用来调整和约束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和关
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制度所称规则,是指规定某一机构议事程序的
规范性文件。
    (三)本制度所称办法,包括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管
理办法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总体性、原则性要求的规范
性文件;实施办法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某一事项提出具体
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制度所称实施细则,是指对管理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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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补充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制度所称指导意见,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或某
一方面工作的某一事项提出建议的规范性文件。
    (六)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本部;
    本制度所称直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下属全资、
控股公司或按照全资、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直接管理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所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公
司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或所属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股份,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编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适用性原则:制度要与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结构、
管理现状、风控水平等相适应且具有可操作性,并要随着内
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更新。
    (三)全面性原则:制度体系的内容范围应对管理业务
进行全履盖;制度体系要注意系统性和协调性,要与管理流
程协调和匹配,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四)规范性原则: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
语准确、规范,文字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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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负责对公司制度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公司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规性解释;
    (四)负责组织公司制度汇编的工作。
    第六条 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制度保密审核及发布部门,
负责公司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及发布。
    第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制度评价工作,具体由法律
合规部牵头,行政办公室配合,会同公司各部门组成制度评
价小组对制度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是公司制度的制订部门,负责:
    (一)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包
括制订、修订、废止等);
    (二)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包括起草、征求意
见、提交相关审议机构审议等;
    (三)检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及时提出补充、
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五)建立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清单,并及时更新
相关制度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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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制度文种、层级及分类

    第十条 公司制度共分为六种文种,分别为管理制度、
规则、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文种定义、制度内容涉及的范围,本制
度第十条所提及的六种文种分为以下两个层级 :
    (一)一阶制度,即基本制度,包括:
    1、管理制度;
    2、规则;
    (二)二阶制度,即具体制度,包括:
    1、管理办法;
    2、实施办法;
    3、实施细则;
    4、指导意见。

                  第四章 制度格式标准

    第十二条 制度标题应当规范、准确地反映制度主题以
及制度文种。
    制度标题一般由印发单位名称、制度主题、文种构成。
特殊情况下,经过制度相应审批人员批准后,制度标题可不
体现印发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过渡性、暂时性或需要试运行一段时间的制
度,应在制度标题后增加“(试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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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制度体例使用章、节、条、款、项、目的格
式,其中,以章、条为基本形式。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
数字依次表述,款、项、目的序号依序用“(一)”、“1”、
“(1)”的格式表述。
    第十五条 制度第一章的名称为“总则”,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制定制度的目的;
    (二)制定制度的依据;
    (三)制度涉及的有关术语的定义;
    实施细则无需重复列举其依附办法的原术语定义,但对
依附办法原术语定义作补充说明或对依附办法中没有定义
的术语补充定义的除外。
    (四)制度要求遵守的原则(如有);
    (五)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制度最后一章的名称为“附则”,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制度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处理
措施;
    (二)制度未尽事宜的处理;
    (三)制度的解释机构;
    除党建、纪检及人事制度外,所有制度均由法律合规部
负责合规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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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纪检及人事制度均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制订部门负
责解释。
    (四)制度的施行时间;
    1、制度施行时间的表述格式为“自**年**月**日起施
行”;
    2、制度施行时间一般为该制度最终审议机构审议通过
之日起下月 1 日,但制度最终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不立即实
施将有碍制度实施的,可以以制度印发日期作为施行时间;
    3、如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应同时注明废止的制度名
称、印发施行的文号、废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不设章、节的制度,亦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包
含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条款。
    第十八条 如制度适用范围不限于公司,则在适用范围
条款中应明确直属公司或所属公司要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并
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自身建立完善的制度。
    第十九条 制度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体,1.5 倍行距。

            第五章 制度制定、修订、废止

    第二十条 制度制定程序如下:
    (一)制订部门起草制度。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需要
多部门共同执行的,可以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二)制订部门征求相关各方对于制度草案的意见;其
中,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制度草案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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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并对制
度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总法律顾问
在法律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制度草案提出审核意见,总法律
顾问未配置的情况下由法律合规部分管领导审核,法律合规
部分管领导仍未配置的情况下由总裁审核。
    (三)制订部门结合相关各方书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
调整。
    (四)制订部门将调整后的制度草案、制度制订说明(含
制订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一
并提交相关审议机构审议。
    (五)制度经最终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办公室
(保密办公室)进行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不定期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
制度进行审查并收集意见,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制度要及
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制度要及时进行修
订或废止:
    (一)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
    (二)制度依据的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
公司其他制度已失效;
    (三)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或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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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制度“试行”期超过 3 年的;
    (五)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或经营管理的需要;
    (六)其他需要修订、废止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制度修订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执
行;制度废止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过渡性、暂时性或需要试运行一段时间的
制度,应在制度中明确“试行”期限,且“试行”的有效期
自制度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试行”期限届满后,制订部门应视制度运行情况废止
“试行”制度或删除“试行”字样正式施行制度(在试行期
限届满前 1 个月按行政办公室发文流程审批通过后在试行期
限届满前发文正式施行)。

                第六章 制度审议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一阶制度审议流程如下:
    (一)制订部门按征求意见调整制度草案后,提交制订
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制度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三重一大”
相关制度提交审议;
    (三)制度草案经前述流程审议通过后,由制订部门将
制度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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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度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办公
室进行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并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二阶制度审议流程如下:
    (一)制订部门按征求意见调整制度草案后,提交制订
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二)重要的二阶制度需提交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
讨论;
    (三)制度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或经过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
    (四)制度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
办公室进行制度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核并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过的制度草
案,在进入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后续审议中,若需进行
重大或原则性修改的,需终止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对该草案
的审议。待制订部门修改后,再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重新进入审议流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制度的审议流程应按本制度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但对于党建、纪检、
人事等方面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七章 制度汇编

    第二十九条 每个制度及制度的附件表单都有一个单独
的编号,制度制订部门需与法律合规部确认制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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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制度编号由以下四部分依次排序组成:
    (一)制订部门代码,由公司简称及制订部门名称(以
公司组织手册为准)前两个字的首个拼音,例法律合规部编
号为 NSFL,如制订部门代码重复,则由法律合规部负责协调
确定;
    (二)施行时间,具体到年月,例 NSFL202112;
    (三)适用范围层级代码,分为 A、B、C 三种,其中,
“A”代表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直属公司的制度;“B”
代表仅适用于公司的制度;“C”代表适用于所属公司/直属
公司的制度, 例 NSFL202201B;
    (四)文种层级序列号,分为 01、02 两种,其中,一
阶制度用 01 表示,二阶制度用 02 表示, 例 NSFL202201B01;
    (五)制度序列号,按照本部门制度的审议顺序以“01”、
“02”、“03”等表示,例 NSFL202201B0101。
    制度附件表单的编号规则为:相应制度的编号+表单顺
序号(两位数),例 NSFL202201B0101-01。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公司发布的制度并
编印成册,并及时更新制度清单,注明制度状态、版本等信
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制度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按
国家、广东省及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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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或部门的其他制度与本
制度有冲突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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