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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2022-03-2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建立和完
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并对标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人员。
    公司党委书记参照本制度董事长薪酬标准执行,党委专
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参照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副职薪酬标准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中的外部董事(除任公司董事
外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且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在公
司领酬,也不参与公司内部的薪酬绩效考核。
    第四条 兼任公司内部其他岗位职务的董事不另外领取
董事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非董事岗位职务标准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仅以
其中较高职务薪酬标准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
以下原则:
    (1)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紧密挂钩的
原则;
    (2)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无异议后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收
入五部分构成,即:
    年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
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 基本年薪:指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广州上年度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乘以薪酬分配系
数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净利润完
成率确定,即:
    绩效薪酬=基本年薪×年度综合考评系数×绩效调节系
数×考核净利润完成率
    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考核得分和管理难度等级确定
系数等级,最高不超过 2(详见附表 1: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
系数初核对应表)。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业绩考核得
分两部分组成。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权重为 30%
和 70%。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年度考核净利润,综合考
虑公司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
超过 3(详见附表 2: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
值对应表)。
    考核净利润完成率=考核净利润完成值/目标值,如考核
净利润完成率≥1,取 1。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增量奖励: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
原则上可提取不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经
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 25%作为增量奖励,
具体计提比例和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建议,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特殊贡献奖: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资产盘
活、扭亏增盈、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
大贡献的,可以申报特殊贡献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
元。公司获得的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奖励及其他单位颁发的
专项奖励,不受特殊贡献奖励总额限制。具体奖励金额和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
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
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
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10%以内确定。原则上企业负
责人任期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方可领取任期激励。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根据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进
行等级核定,考核得分 90(含)以上为优秀等级,80 分(含)~
90 分为良好等级,60 分(含)~80 分为一般等级,60 分以
下为较差等级。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十三条 薪酬分配系数如下:董事长分配系数为 1,
总裁为 0.95,副职负责人的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
险等因素,按董事长年薪的 0.6 至 0.9 倍,具体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初步审定、公司董事会最终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
按考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公司按序时进度完成年初制定目
标任务的,可在不超过预测绩效年薪 6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 2 年内支
付,原则上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 6:4 的比例逐年兑
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等级的,
全额领取任期激励;一般等级的,领取 60%任期激励;较差
等级以及非因政策性及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连续 3 年新
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
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
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监管机构
日后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制
度适用时间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一:

           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初核对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初核值
  优秀       90 分(含)以上
                                   1.5(含)-2

            80 分(含)-90 分
  良好                             1(含)-1.5

  一般      60 分(含)-80 分      0.5(含)-1
  较差          60 分以下               0
附表二:

   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净利润 P            绩效调节系数

                减亏           0.3(含)-0.6
P < 0
                增亏            0(含)-0.3
    0≤P<2000 万元            0.6(含)-0.7
2000 万元≤P<4000 万元        0.7(含)-0.8
 4000 万元≤P<1 亿元           0.8(含)-1
   1 亿元≤P<2 亿元            1(含)-1.2
   2 亿元≤P<5 亿元           1.2(含)-1.8
   5 亿元≤P<8 亿元           1.8(含)-2.4
         P≥8 亿元              2.4(含)-3
注:具体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年度考核净利润,综
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