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6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合
称“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
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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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由 3-5 名董事组成,董事可以
同时担任多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多数并从
中选举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发展战略委员主任委员为公司董事长。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
生。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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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除审计委员会须在每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披露前召开例会外,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
期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以
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每一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
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签字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公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涉及关联事项议案时,委员
应向会议做出书面或口头声明,表示是否存在影响独立判断
的意思,其声明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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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
和信息。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通
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听取公司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根据专业判断和其他信息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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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
对公司总裁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
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评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审计负责人可作为特邀
顾问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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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监察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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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
月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六章 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研
发投入预算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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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投入预算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
助委员会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资料及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
的咨询意见;
由董事会秘书客观全面综合以上两项内容的报告,向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七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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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类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二)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综合评议报告;组织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提
出考核建议;
(三)审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
准。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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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就
绩效评价结果提疑义;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对公司
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
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公司业务方案及具体项目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负责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
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的风险制定化解措
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
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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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遇有突发风险及时报告风险管
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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