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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22-11-1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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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邮箱:etr@etrlawfirm.com 网址:www.etrlawfirm.cn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CTP44279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尤德卫律师参加贵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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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9 日,贵司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议案》。2022 年 10 月 25 日,贵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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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上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的公告情况:2022 年 8 月 30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 年 10 月 26 日,贵
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日,贵司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
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 15:0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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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出 席 和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137,712,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66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135,473,1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043%。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39,3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6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909,33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7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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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39,3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1 和议案 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
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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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

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704,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01,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9%;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6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709,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05,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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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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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经办律师: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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