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22-11-1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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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CTP44279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尤德卫律师参加贵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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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9 日,贵司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议案》。2022 年 10 月 25 日,贵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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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上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的公告情况:2022 年 8 月 30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 年 10 月 26 日,贵
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日,贵司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
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 15:0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佳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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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出 席 和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137,712,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66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135,473,1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043%。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39,3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62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909,33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7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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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239,3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1 和议案 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
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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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
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704,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01,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19%;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6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7,709,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05,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7%;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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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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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经办律师: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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