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02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22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
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办法所
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
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
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有关上述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
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
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
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
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五)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
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
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
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认购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问询,维护
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按照公司本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
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
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财务部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承销商及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交
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交易商协会。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
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
且公司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2021 版)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
大损失;
(二)相关责任人因未勤勉尽责,沟通不及时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相关责任人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有规则有冲突
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基本信息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附: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制度》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银行间
债券市场自律规则指引的规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 名:袁卫亮
职 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
电 话:0757-82100271
电子邮箱:yuanweiliang@nationsta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