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5-3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或其主要股东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也不属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
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
对方、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我们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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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
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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