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8-10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
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是按照平等自愿
原则及市场一般商务条款签订的,协议条款、定价依据合理,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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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魏向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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