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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0年1月)2020-01-11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

制,防治舞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
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利
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
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侵占、挪用、盗窃或非法使用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谎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使信
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谋取不当的公司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

不正当利益的舞弊: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
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
决策等;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

全包含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管理层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和发现舞弊,
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
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反舞弊日常

工作。
       如发现除审计部以外的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
报。如发现审计部的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举
报。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等舞弊举报渠

道。
       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舞弊事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工
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
       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
求对舞弊举报情况开展调查,并视调查情况汇报调查结果;若需引入外部机构介

入调查、处理,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汇报对象指示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
推进,并向汇报对象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事件报告
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舞弊行为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诚

信正直的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
律法规及公司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
   (二) 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培训,

确保员工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 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
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和诱惑;
   (四) 将公司反舞弊制度以适当的形式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发生业
务关系的利益关联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股东),向

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 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
引以为戒;
   (六)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

中;
   (七) 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
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给予保护和适当奖励。
                  第五章 舞弊事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公司利益相关各方均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事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
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非审计人员的举报,审计
部、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办公会,同时报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阅知,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第十四条 对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董事会办公
室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监事会,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阅知,由监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第十五条 对涉及审计人员的举报,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时报送监事会阅知,由董事

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第六章 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或报
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

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反舞弊与举报相关权限层级决定对投诉举报人是否奖励、如何奖
励;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的,除征得投诉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投诉举报
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七章 举报处理结果的反馈和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舞弊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投诉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
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
料的,应得到公司管理层的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

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举报处理结果的反馈和资料保存,具体见《TQC01-07D0006 反舞
弊与举报实施细则》。
                          第八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

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
分;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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