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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12-1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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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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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齐锂业”)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
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212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的要求,就天齐锂业全资子公司 Tianqi Lithium Energy Australia Pty Ltd(原
全资子公司 Tianqi UK Limited,2020 年 12 月 6 日更名,以下简称“TLEA”)拟以
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澳大利亚上市公司 IGO Limited 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出具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专项核查,就有关事项向天齐锂业及其他有关机构作出了查
询和询问,与天齐锂业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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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天齐锂业如下保证:

    天齐锂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天齐锂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
产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
外律师或境外税务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或境
外税务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天齐锂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天齐锂业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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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天齐锂业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告》,《投资协议》及相关协议附带一系列的交割先决条件,其中
包括:(1)公司完成 TLEA 内部股权架构重组(以下简称“内部重组”),由 Tianqi
Lithium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TLH”)将其持有的 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TLA”)之 100%股权转让给 TLEA;(2)内部重组取得澳大利
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及澳大利亚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批。此次内部重组后
TLEA 税务居民身份自英国迁移至澳大利亚,并加入澳洲合并纳税集团。请结合此
次交易安排,说明涉及的澳大利亚税务主要税务条款及政策,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及
的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流程,该交易事项的审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律师
核查后发表意见。(《问询函》所涉问题第 1 题)

    回复: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中包含按《投资协议》的
约定完成内部重组且就内部重组取得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及澳大利亚
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批。内部重组的实施步骤包含:(1)将 TLEA 税务居民身份自英
国迁移至澳大利亚,并加入目前由天齐锂业的全资子公司 TLH、TLA、Tianqi Lithium
Kwinana Pty Ltd (以下简称“TLK”)、Tianqi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1 Pty Ltd.
及 Lithium Australia Investments 2 Pty Ltd.组成的 TLH 澳大利亚合并纳税集团(TLH
Australian Multiple Entry Consolidated Tax Group,以下简称“TLH 合并纳税集团”);
(2)TLH 将 TLA 之 100%股权转让至 TLEA。

    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KPMG Australia 出具的税务备忘录和 KPMG Law 的
邮件回复意见(以下合称“澳大利亚税务顾问的意见”)、Clayton Utz, Lawyers 的邮
件回复意见(以下简称“澳大利亚法律顾问的意见”),上述内部重组步骤的具体流
程以及涉及的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及
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审批流程和税务规定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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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TLEA 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Customs)递
交将 TLEA 税务居民自英国迁移至澳大利亚的申请,取得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审批
并取得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 Office)核发的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身份证书

    为取得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同意将 TLEA 税务居民自英国迁移至澳大利亚的审批,
TLEA 需证明其已履行全部缴税义务,并提交澳大利亚税务局核发的澳大利亚税务
居民身份证书。根据澳大利亚《1936 年所得税评定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对于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认定要求,符合下述条件的,可认定为澳大利亚税
务居民:

    1.   公司的实际管理决策及控制地在澳大利亚,包括但不限于多数董事会成员
         为澳大利亚居民或常驻澳大利亚人员;董事会在澳大利亚召开;高层重大
         决策在澳大利亚作出;及

    2.   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经营业务。

    根据上述要求,TLEA 目前的董事会成员中多数为澳大利亚居民或常驻澳大利
亚人员,董事会已在澳大利亚召开,高层重大决策在澳大利亚作出,构成了实际管
理决策及控制地在澳大利亚;且 TLEA 向其在澳大利亚运营的重要子公司 Windfield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文菲尔德”)收取股息,满足在澳大利亚拥有经营业务。
因此,TLEA 符合上述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

    目前 TLEA 正在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递交将 TLEA 税务居民自英国迁移至澳大
利亚的申请,并将准备和整理相关材料,完成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要求的税务清算和
其他要求。同时,TLEA 正在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就申请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身份证书
进行沟通。

    第二步:TLEA 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后,TLH 决定 TLEA 加入 TLH 合
并纳税集团并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官,且由 TLEA 与 TLH 签署《税务共享协议》

    根据澳大利亚《1997 年所得税评定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符合
下述条件的,可在澳大利亚组成合并纳税集团:

    1.   公司属于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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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不属于双重税务居民;及

    3.   公司属于合格第一层公司(Eligible Tier-1 Company)。

    根据上述要求,TLEA 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后,依照《澳大利亚-英国双
重税收协定》(Australia-United Kingdom Double Tax Agreement)将不再属于英国税务
居民,也就不属于双重税务居民;同时 TLEA 作为天齐锂业直接持有 100%股权的
第一层子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第一层公司加入目前的 TLH 合并纳税集团。在 TLEA
满足上述条件后,TLEA 将有资格加入,且 TLH 将决定 TLEA 加入 TLH 合并纳税
集团,该等加入自 TLH 做出上述决定之日起生效。

    此外,根据澳大利亚《1997 年所得税评定法》的规定,在 TLEA 加入 TLH 合
并纳税集团后,TLH 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官(the Australian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发出通知,说明 TLEA 加入 TLH 合并纳税集团的时间和认定资格;同时由 TLEA 与
TLH 签署《税务共享协议》(Tax Sharing and Funding Agreement)。

    第三步:TLEA 加入 TLH 合并纳税集团后,在 TLH 合并纳税集团内由 TLH
将其持有的 TLA 之 100%股权转让给 TLEA

    本步骤涉及的具体流程包括:

    1.   TLEA 受让 TLH 持有的 TLA 之 100%股权适用资本利得税豁免且澳大利亚
         税务局对此无异议

    根据澳大利亚税收法律规定,在 TLEA 加入 TLH 合并纳税集团的情况下,TLEA
受让 TLH 持有的 TLA 之 100%股权因在 TLH 合并纳税集团内实施而将适用资本利
得税豁免。

    2.   TLEA 就其受让 TLA 之 100%股权向西澳大利亚州税务局(the Western
         Australia Office of State Revenue)申请印花税豁免并获得其批准

    根据澳大利亚《2008 年印花税法》(Duties Act 2008)的规定,由于 TLEA 和 TLH
均是天齐锂业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全资持股集团,因此,TLH 向 TLEA 转让其
持有的 TLA 股权符合印花税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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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LEA 就其受让 TLA 之 100%股权取得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批
         准

    根据澳大利亚《1975 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 and Takeovers
Act 1975),TLEA 受让 TLA 之 100%股权需要取得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的
批准。

    作为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流程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
委员将会同时协调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该股权转让的潜在税务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估,
并由澳大利亚税务局向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提供风险评定等级和相关意见。
该等税务风险审查结果与该股权转让的涉税结果是否实质性符合澳大利亚税收法律
规定、TLEA 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沟通情况等因素有关。如果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审
查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较高,未实质性符合澳大利亚的税收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就该股权转让的审批将可能被附加相关税务条件以保
护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包括保护澳大利亚税收制度和/或税收收入的完整性),由此
可能导致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转让不予适用同一合并纳税集团下的资本利得税豁免
而增加内部重组的税务成本。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该等内部重组涉及的税费
将由天齐锂业及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交割前自行承担,由此如导致标的公司价值减
损的,其中应由 IGO Lithium Holdings Pty Ltd(以下简称“投资者”)享有的部分应
从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中扣减。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顾问的意见,前述内部重组的相关步骤符合澳大利亚法律规
定,鉴于本次交易将最终提升澳大利亚主体在天齐锂业澳大利亚资产中的权益比例,
TLEA 就其受让 TLA 之 100%股权取得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批准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

    TLEA 目前正在积极与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税务局沟通,
准备相关材料,说明内部重组的商业实质及相应的涉税结果,并将尽早解决其可能
提出的有关事项。

    4.   完成 TLEA 受让 TLA 之 100%股权并由相关方签署《变更协议》及《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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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矿购销协议》

    根据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相关安排,完成 TLEA 受让 TLA 之 100%股权的
内部决议、股东名册变更等手续;此外,天齐锂业、TLEA 与 Talison Lithium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泰利森”)完成签署本次交易双方目前已认可版本的《变更协议》
(Novation Deed),约定将《承购协议》(Off-Take Agreement)项下天齐锂业全部权
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泰利森采购化学级锂精矿产品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TLEA;
同时天齐锂业与 TLEA 完成签署本次交易双方目前已认可版本的《锂精矿购销协议》
(Concentrate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且天齐锂业与投资者完成签署其附函,
约定 TLEA 在前述《变更协议》生效后根据《承购协议》从泰利森购买的锂精矿优
先满足 TLEA 需求,剩余量满足天齐锂业国内工厂和代加工需求,投资者不享有锂
精矿优先购买权。

    如果前述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及相关税务部门审批未通过或内部重组
未按前述约定步骤完成,将会导致对应的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不满足;若该等
先决条件未被豁免,本次交易任意一方有权终止《投资协议》,在此情况下:如果因
税务原因导致内部重组未能通过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或未按前述约定
步骤完成内部重组的,天齐锂业需向投资者支付交易价格的 5%(即 7,000 万美元)
的分手费;如果因内部重组未能取得西澳大利亚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豁免的审批或
因税务以外的原因导致内部重组未能通过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的,天
齐锂业需向投资者支付交易价格的 2.5%(即 3,500 万美元)的分手费;但如果前述
先决条件未满足是由于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行为导致投资者违约的原因而
导致,投资者需向天齐锂业支付交易价格的 2.5%(即 3,500 万美元)的分手费。

    基于上述,根据澳大利亚税务顾问的意见及澳大利亚法律顾问的意见,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内部重组相关步骤符合澳大利亚税收规定政策,内部重组取得澳大利
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公告》,天齐锂业将与 TLK 签署锂精矿供应协议,明确 TLK 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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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利森购买的锂精矿优先满足 TLK 需求,剩余量满足天齐锂业国内工厂和代加工需
求,投资者不享有锂精矿优先购买权。根据已披露信息,泰利森的锂精矿只销售给
公司及美国雅保两个股东。请说明上述协议安排是否会违反与美国雅保的相关协议,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从而不满足此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问询函》所涉问题第 2 题)

    回复:

    2014 年 3 月 31 日,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Tianqi Group HK Co.,
 Limited(以下简称“天齐集团香港”)、天齐锂业、TLEA、RT Lithium Limited(以
 下简称“RT 锂业”)以及文菲尔德签署《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约
 定文菲尔德是 Talison Lithium Pty Ltd 及其附属公司(经营西澳的锂辉石,生产化
 学和技术级浓缩锂)的控股公司,文菲尔德的股份分别由 TLEA 持有 51%和 RT 锂
 业持有 49%。《股东协议》规定了文菲尔德的股东间权利、义务和相关业务的运营
 义务。

     根据上述《股东协议》的安排,2014 年 5 月 28 日,泰利森与天齐集团香港签
 署《承购协议》,对泰利森化学级锂精矿产品的销售和采购进行了约定。同日,根
 据《承购协议》约定,天齐集团香港通过《确认函》(Letter Agreement)确认由天
 齐锂业向泰利森采购化学级锂精矿产品。2014 年 10 月 13 日,天齐集团香港、天
 齐锂业与泰利森通过签署《转让协议》(Assignment Deed),将《承购协议》项下天
 齐集团香港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天齐锂业。

    根据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相关安排,天齐锂业、TLEA 与泰利森拟于本次
交易交割前签署本次交易双方目前已认可版本的《变更协议》,约定将《承购协议》
项下天齐锂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TLEA;同时天齐锂业与 TLEA 拟于本次交易交割
前签署本次交易双方目前已认可版本的《锂精矿购销协议》并由天齐锂业与投资者
签署其附函,约定 TLEA 在前述《变更协议》生效后根据《承购协议》从泰利森购
买的锂精矿优先满足 TLEA 需求,剩余量满足天齐锂业国内工厂和代加工需求,投
资者不享有锂精矿优先购买权。同时,鉴于《承购协议》以及天齐锂业、TLEA 与
投资者拟于本次交易交割时签署的《股东契约》(Shareholder’s Deed)项下的限制,

                                      -8-
                                                                专项法律意见书

TLEA 仅可将其在《锂精矿购销协议》项下享有的泰利森锂精矿份额供应给其关联
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TLK 或本次交易交割后 TLEA 根据《股东契约》批准的新生产项
目使用,且优先满足 TLK 需求。此外,签署前述《变更协议》及《锂精矿购销协议》
作为《投资协议》约定的内部重组相关步骤,构成《投资协议》项下本次交易交割
的先决条件之一。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顾问的意见,上述《变更协议》及《锂精矿购销协议》的约
定不违反与美国雅保的相关协议(包括《股东协议》《承购协议》及《转让协议》)
的安排;相关方签署《变更协议》及《锂精矿购销协议》无需取得 RT 锂业的同意;
泰利森签署《变更协议》需经过文菲尔德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基于上述,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顾问的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拟签署的《变更协
议》及《锂精矿购销协议》约定不违反与美国雅保的相关协议(包括《股东协议》
《承购协议》及《转让协议》)的安排;相关方签署《变更协议》及《锂精矿购销协
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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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文泽雄


                                             经办律师:
                                                           贺云帆


                                             经办律师:
                                                           王欣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