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4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邹军先生、李波先生、阎冬先生、郭维先生、宋愚先生、刘莹女士、
周复先生和熊万渝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其
本人的职位要求。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规定。
经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我们同意聘任邹军先生和李波先生为执行副总裁,该
任命尚需将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生效。此外,我们同意聘任阎冬先生、郭维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
任宋愚先生、刘莹女士、周复先生和熊万渝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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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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