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天齐锂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3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
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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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并表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
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的被授权者,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八条 公司根据投资业务性质指定具体风险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
作为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
管理和处置。其他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
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
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战略发展部负责项目后续管理
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
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相关风险投资都需要按照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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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的董事会及/或股东批准要求(如有)方
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
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裁(总
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副总裁(副总经理)提出。战略发展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
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的初审。战略发展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项
目提出部门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
讨论通过后,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指派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和战略发展部
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
论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
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审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对报送的投资建
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定,
并由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项目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
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战略发展部或财
务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后续管理重大信息需同步报送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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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行政部及法务及风险控制部。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或财务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同时
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同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四条 风险投资决策权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其各自的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不包含金融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等业务)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度(不包含金融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等业务)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经董事会
提交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金融衍生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投资,投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5%(含15%)且金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衍生品
(不含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投资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含30%)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未达到上述(一)、(二)、
(三)标准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业委员会审议批准;
(五)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执行并在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投资项
目除外。
(六)公司参与投资或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
托公司,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不
适用本制度,需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自律监管指南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如有)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
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
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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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
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
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九条 战略发展部或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
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
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三十一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
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
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战略发展部或财务部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
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层审
阅。
第三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或财务部应定期对风险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
分析。
第三十四条 战略发展部或财务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
编制风险投资报告向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汇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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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授权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各项风险
投资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相关人员应对涉密文件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战略、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意向书、投资
协议、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已签订但尚未公开的文件)严格保密,具体密级划分及
确定应依据公司《保密管理规范》中的相关条例;董事长专业委员会有权向相关核
心人员授予重大保密信息知情权(如重大非公开信息、对公司及关联方产生潜在重
大影响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传阅涉密文件和信息应使用公司邮
箱或内部通讯软件,不得使用公司未授权的其他软件;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子设
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拍摄、拷贝、保存或传阅涉密
文件和信息,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司授权的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和信息时应留存痕迹,便于后
续追溯管理;若发现涉密文件或信息泄露,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汇报并采取补救措
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保密相关未尽事宜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漏
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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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
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
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
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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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后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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