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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天齐锂业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3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投资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并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投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系对外投资,即指利用公司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
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公司独立出资兴办企业;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3. 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4. 购买或出售经营性资产、股权及知识产权;
    上述投资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三) 必须坚持科学论证、审慎决策的原则;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方针、
计划,拥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
决策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
析和研究,为董事会等的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拟进行的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向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裁(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及后续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股东大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
作出修订。战略发展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
    第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和执行具体流程: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
总裁(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副总裁(副总经理)提出,战略发展部及相关职
能部门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
力等方面因素,向总裁(总经理)报告;
    (二) 项目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裁(总经理),由总裁(总经理)
发起并主持董事长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投资项目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如需提交董
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按照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三) 投资项目审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负责对在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通过审核后由
战略发展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 战略发展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
完整,并在项目结束之后移交行政部实施统一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一) 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和投资后公司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参照上市公司
分子公司标准实施管理;
    (二) 除上述(一)以外的参股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非控股类的投资
项目,由战略发展部统筹负责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不同投资项目
的情况,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管理;
    (三) 其他类别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后续日常管理工
作;
    (四)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
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五)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六) 上述第(四)(五)两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按照《公司
章程》、《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七) 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当投
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
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对外投资进行处置: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六)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七)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八)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部为对外投资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对外投资
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合规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及风险控制部为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外投
资项目相关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中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外投资中审阅对外投资项目相关的治理架
构设置和治理运作机制等事宜,以及审阅或办理涉及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及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公司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相
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人员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并表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的基本义务。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还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相关人员应对涉密文件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战略、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意向书、投
资协议、会议纪要等以及其他已签订但尚未公开的文件)严格保密,具体密级划
分及确定应依据公司《保密管理规范》中的相关条例;董事长专业委员会有权向
相关核心人员授予重大保密信息知情权(如重大非公开信息、对公司及关联方产
生潜在重大影响的信息等)。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传阅涉密文件和信息应使用公司邮
箱或内部通讯软件,不得使用公司未授权的其他软件;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电子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拍摄、拷贝、保存或传阅
涉密文件和信息,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条 通过公司授权的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和信息时应留存痕迹,便于后
续追溯管理;若发现涉密文件或信息泄露,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汇报并采取补救
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保密相关未尽事宜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章 投资失误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投资的、在投资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的,
以及因投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企业资产损
失的,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等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