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的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与核查,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有专门的部
门对该项投资进行监控和管理,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且不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5 亿港币的自有资金
在香港 H 股二级市场购买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以下无正文)
1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