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
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担
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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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我们认为:
1、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拟实施的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
险自担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
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
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等相关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
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3,6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 元/股(含本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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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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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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