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8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相关的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
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是基于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及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能够
更好地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得到了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无异议意见。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
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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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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