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
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
此次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
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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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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