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3-03-3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流程,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天
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齐锂业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
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
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
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拟
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
                                   1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内幕消息(即(i)消息是具体并关于该公
司、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已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方面、(ii)消息并非
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之人士普遍所知的消息、及(iii)而消
息若为上述人士所知,将相当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而言,如有
关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信息属商业秘密,且公司已采取合理
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及该信息得以保密,可以暂缓披露;如作出某项内幕消息
的披露是被香港有关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有关成文法则或
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的;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包括中国境内)的法
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的,应
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豁免。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
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本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

                                     2
施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于披露事项时
不用申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
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附件 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3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
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长审批。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
并严格按照《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
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

                                    4
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如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当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5
附件 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 暂缓 □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
    时间期限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6
附件 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天齐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暂缓/□豁免信息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