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5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十四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了解,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
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
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0 年预计发生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定
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无异议。
四、关于公开挂牌处置车辆形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发展
需要,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
准则进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七、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审计团队业务能力强,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
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珉 冯 俭 江 涛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