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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0-12-3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
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18 日对新筑股份
2020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筑股份
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强                          联系电话:028-8595879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晓                          联系电话:028-8595879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强、何搏、王鹏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0 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18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核查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核查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
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是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是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
                                                                              不适用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内部审计部门资料、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以及募集资金专户材料;与内部审计部就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问题进行访谈,重
点关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
                                                           是
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不适用
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是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是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     是
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是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不适用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不适用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是
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
                                                                           不适用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就重点关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访谈。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是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不适用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独立性、关联
交易等资料及相关合同、三会决议等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
                                                           是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是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是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是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制定、
审批相关的三会文件;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是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不适用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访谈了解销售与采购的变化情况,重大
合同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等;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合同、
会计凭证及收付款情况。查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并查阅了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可比公司的财务
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所作出的承
诺函;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相关决议及
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 重大合同、大额资金支付记录及相关凭证。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
                                                         是
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
                                                                           不适用
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前述现场调查事项存在问题。

       (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强                 杨   晓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