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3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
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
规定,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
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复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抽
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
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
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新筑股份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强 杨晓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