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1-1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
息或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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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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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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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
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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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要求协助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
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组织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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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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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第十五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
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在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
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适时披露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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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按照本制度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
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
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
认。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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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
给予相关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协助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潜在股东,如果
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未尽事宜或者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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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
(注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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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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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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